湖南嘉禾严厉打击“黑的”非法营运******url:https://m.gmw.cn/2023-01/06/content_1303246099.htm,id:1303246099
新华社客户端长沙1月6日电(邓和明、李红青)1月5日,湖南省嘉禾县交通运输局和交警大队联合出击,在城区排查违法开展营运行为的车辆,为即将到来的春节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近年来,嘉禾县把开展“黑的”非法营运整治作为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制定专项实施方案,进行调查摸底,发布整治通告,开展联合执法等措施,从公安交警、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中抽调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队伍,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为严厉打击非法揽客,嘉禾县要求各私家车主不得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招揽乘客等涉嫌“非法营运”的信息,不得利用各种方式为他人通风报信。如有发布者,经查实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有非法营运行为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嘉禾县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发动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车辆。
据统计,2022年以来,嘉禾县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5辆,进一步净化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力促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